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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_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

ysladmin 2024-07-24
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_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介绍一下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1.海南个人税收优惠政策20222.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3
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_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介绍一下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1.海南个人税收优惠政策2022

2.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16修订)

4.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5.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

6.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_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

海南个人税收优惠政策2022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享受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

       3.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4、鼓励类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内容: 鼓励类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5、三大产业境外投资免税政策优惠内容: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2025 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政策优惠内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不超过500万)、加速折旧/摊销(超过500万)适用条件: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单位价值标准500万元 不包含房屋、建筑物。一般内陆普遍用“7档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而海南则简化为3档,条件是只要在海南居住满183天的个人,收入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内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院规定的,依照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免签入境后停留时间从15或21天统一延长至30天,促进入境旅游市场更加活跃发展。海南入境免签政策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扩大免签国家范围。适用入境免签政策的国家由26国放宽到59国。二是延长免签停留时间。免签入境后停留时间从15天或21天统一延长至30天。三是放宽免签人数限制。在保留旅行社邀请接待模式的前提下,将团队免签放宽为个人免签。

       一、海南可以免签入境停留多少天

       免签入境后停留时间从15或21天统一延长至30天,促进入境旅游市场更加活跃发展

       二、适用政策国家名单

       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乌克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荷兰、丹麦、瑞士、瑞典、西班牙、比利时、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顿、阿尔巴尼亚、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阿联酋、卡*尔、摩纳哥、白俄罗斯。

       经院批准,决定将赴海南旅游的免签旅游团国家名单由26国放宽到59国,将外国游客入境海南的免签停留时间延长至30天,将团队免签放宽为个人免签。”这项高含金量政策,将有力助推海南开放大门越开越大。

       高含金量——海南入境旅游免签政策的升级

       扩大、延长、放宽

       59国、30天、个人即可免签这项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政策,让境外游客进入海南更加便利,也见证着一个更加开放的海南。“这项免签政策可以简称为‘扩大、延长、放宽’。”在对此次发布的入境旅游免签政策亮点进行介绍时,国家移民管理局副局长用了6个字,概括得简明扼要。短短6个字的背后,是海南入境旅游免签政策时隔8年的再次升级优化。

       2000年,为促进旅游发展,院批准在海南实施21个国家人员入境旅游15天免办签证政策。2010年,为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将免签入境政策适用国家增加至26个。近年来,入境免签政策的实施对开拓海南入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最初的21国免签到26国免签,再到如今的59国免签,海南入境旅游免签政策的变化,体现在不断突破免签国家数量、停留时限、出行人数等方面限制上。

       59国免签政策和26国免签政策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升级:一是来琼免签的国家从26国放宽到59国,增加了33个国家;二是免签游客的入境停留时间从15天或者21天统一延长至30天;三是在保留旅行社邀请接待模式的情况下,由团队免签放宽为个人免签。

       换言之,从5月1日起,有越来越多的境外朋友,不仅可以轻松入境海南、给自己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还可以享受更长的“海南时间”。

       施行59国人员入境旅游免签政策,将是海南对外开放的重大突破。站在新起点上,目前有哪些服务措施可以保障59国人员入境免签政策落地施行

       法律依据:

       《关于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加强入境免签的通知》

       第四条

       免签规定如下:

       (一)入境免签政策如下:

       1.扩大免签国家范围。适用入境免签政策的国家由26国放宽到59国。

       2.延长免签停留时间。免签入境后停留时间从15天或21天统一延长至30天。

       3.放宽免签人数限制。在保留旅行社邀请接待模式的前提下,将团队免签放宽为个人免签

       (二)免签入境后停留时间从15或21天统一延长至30天,促进入境旅游市场更加活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16修订)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指的是,在海南岛内固定免税店、离岛免税店及机场免税店内所售商品,境内旅客可凭或护照实名购买,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目前,免税品类包括化妆品、香烟、酒类、珠宝首饰、手表、数码产品等。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是中国为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前来消费和旅游。具体政策表明,在海南岛内固定免税店、离岛免税店及机场免税店内所售商品,境内旅客可凭或护照实名购买,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政策并非全部商品均可享受,而是限定了一些特定的商品品类。目前,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免税品类主要包括化妆品、香烟、酒类、珠宝首饰、手表、数码产品等。免税政策的具体优惠力度根据不同品类的商品而异,一般为商品售价的17%至30%不等。此外,对于购买金额较大或需出境携带的商品,旅客须提前向海关缴纳一定的预收款项,并在离岛或回国时出示相关证明和购物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政策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违规行为如刷单、转卖、超限购等。同时,由于海南免税商品市场供不应求,游客在购买免税商品时应提前做好和了解,避免出现虚火花销、走过场等情况。

       海南离岛免税区域有哪些?目前海南离岛免税区域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别为位于海口的海南岛内固定免税店、位于三亚的离岛免税店和两个机场免税店。其中,海南岛内固定免税店在2018年5月1日正式营业,共设有29家,分布在海口市区和美兰机场;离岛免税店位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岛机场及博鳌机场,在出岛口设立售货厅。两个机场免税店则指的是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内设立的免税店。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是一项优惠政策,为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消费者,购买免税商品虽可享受一定的优惠,但仍需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避免违规行为而导致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院规定的,依照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内发生的旅游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非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指导价。

       (四)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并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

       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定价、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第六条 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第七条 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负责制定和调整。

       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负责。第八条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制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九条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科学制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编制并发布。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离岛免税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

       只有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件(国内旅客持居民、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和省内居民可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法律依据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四条 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第五条 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好了,关于“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