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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_旅游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

ysladmin 2024-07-23
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_旅游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的信息和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峨
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_旅游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的信息和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2.峨眉山管理委员会是干什么的啊?

3.一个旅游景点的相关管理属于那些机构或部门管理

4.文化和旅游局权力大吗

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_旅游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

       (一)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提出风景名胜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提出风景名胜调查评价报告,报院审定公布。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

       (一) 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保护地带;

       (三) 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四) 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的措施;

       (五) 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六) 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七) 估算投资和效益;

       (八) 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所属人民领导下, 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 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在风景名胜区内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第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 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 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 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峨眉山管理委员会是干什么的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内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经营旅游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旅游工作。第五条 对于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旅游与设施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旅游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遵循先评价环境,后开发建设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批。第八条 禁止兴建宣传封建迷信的旅游景区、景点。第九条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及其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并应做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逐级审核后报院核准;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逐级审核后,报省批准。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度区、旅游景区、景点内擅自石、矿、挖砂、埋坟、、毁坏林木和其他妨碍旅游正常进行的活动。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三条 开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办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查意见,报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非法人分社,应当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未经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出国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第十八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导游资格,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持证上岗,佩戴导游员证,提供规范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接受钱物。

       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聘用不具备导游员资格和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第二十条 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下列事项,均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完结;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旅游行政管理的审核、审批、签署意见;

       (二)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旅游投诉标志,方便旅游者投诉。对旅游者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之间协作开展旅游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签订旅游经营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标准,合理收费;

       (四)不得区别中外旅游者设置两种服务价格,不得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五)严格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六)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合法权利,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服务;

       (七)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合法权利,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服务;

       (八)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一个旅游景点的相关管理属于那些机构或部门管理

       楼上乱说啊,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专司管理峨眉山景区的政务部门,因为峨眉山市是以峨眉山景区为核心的旅游行政区域、所以这个管委会的职能是相当大的,包括峨眉山市旅游局都属他统筹,这是职能部门。

       主要的职责有:行政管理、人力管理、景区督查、审计、规建、环境保护、

       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政策方针宣传、宗教事务协调、招商引资、国资监控、精神文明建设

       因为这个峨眉山是国家级重点景区,所以,这个管委会是直接受命于院的,行非常大。事实上景区内只要涉及经济的环节都由管委会来管,看他的职能就知道,如果把它看成一个正常的行政机构,就包括了:劳动局、旅游局、审计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商务局、、政研室、宣传部、宗教局、国资委、发改委、经委、招商引资局、国土局等等。几乎可以看成是峨眉山市的城中国~~~

       除了文教卫生、粮食水利、公安司法之类的民生务,其他几乎管完了。

       非常厉害的一个部门。

       现在讲政企分开,峨眉山的经营不属于他管,峨眉山经营属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管,不过这个国资公司也必须接受管委会的管理、审计等等。管委会的书记也就是公司的董事长。属正厅级!!!红顶子呢~

文化和旅游局权力大吗

       1.景区销售部:负责景区的推广工作,负责和旅游同行如旅行社签订协议等。有好的推广才能有大量的客源,从而为景区赢利。

       2.景区售票处:负责对外的售票工作,分为散客票和团体票两种,

       3.景区执法处:负责景区游客的安全保障。

       4.景区财务部:负责景区的财务支出工作,和售票处接触密切

       5.景区保洁处:负责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目前想到的只有这些,回头想到这补充。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文化和旅游部是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于旅游企业来说,旅游局的权利都集中在行业管理科的表现,在导游管理景区服务质量管理酒店星级管理旅游投诉等等,旅游局的权利比较大。

       法律依据:《文旅局主要职责》

       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三)完成党中央、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系指经院原则同意划定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都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旅游经济特区)是管理风景区的专门机构,与武当山风景管理局、武当山旅游局合署办公,全面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旅游经济特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旅游经济特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依照省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在风景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应服从旅游经济特区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第三章 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七条 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利用文物拍摄**、电视的,或在风景区内设立立体雕像、恢复及新增摩崖石刻、碑碣的,应先经旅游经济特区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批。第八条 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旅游经济特区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旅游经济特区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旅游经济特区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第十条 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涂刻、污损、**、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行为。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鞭炮。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第四章 自然景物的保护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自然,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入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景区归哪个部门管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